PDP第05講:領導特質與領導風格
1920至1930年代,學者集中於領導特質(trait)的探討,亦即分辨領導者與被領導者的差異。但是研究在在發現,特質論並不能完整的解釋這些問題,因此轉向以行為的面向去回答:「何謂有效領導?」。也就是說,對被領導者來說,什麼樣的領導行為(風格)才能有效的帶領他們?有許多不同的理論,但其中之一,是將領導中做決策的方式與部屬的參與決策程度做程度上的比較,可以歸類成四種極端的類型(如下圖所示):
1. 專斷型的領導風格:由領導者乾綱獨斷,不必徵詢部屬的意見。
2. 投票型的領導風格:完全由團體投票做決策,但團體成員並沒有做決策所需要的相關信息。
3. 諮商型的領導風格:領導者會徵詢團隊成員的意見,但最後還是由他來做決定。
4. 共識型的領導風格:領導者徵詢團隊成員的意見,並與團隊成員共同做決策。

也許大家會認為投票就是共同做決定,但其實卻是最不負責的決定,因為團隊成員並沒有獲得相關的決策信息,也不是在共同了解的基礎上做決定,但是大家必須承擔錯誤決策的結果。
但對於學過領導特質者可能會產生疑惑:我們的領導特質應該是在最接近本我的狀況下發揮,對我們的領導力或是壓力來說都是最恰當的。如果研究顯示:不管是共識型或是諮商型,哪一種領導風格最為有效,那麼不管我們是哪一種天賦本我特質,都得改變。這樣說來,不是沒有壓力就是最有效的領導風格,而是根據情境或是工作的複雜度來看,才是最有效的領導風格。
沒錯,這個看法是很關鍵的。如果我們從領導風格在工作上的有效性以及它是否為我最自然(我認為最有效)的本我特質,這是兩個不同層次的概念。我最自然的本我,必須轉變成為他人眼中有效的領導風格,就是我們每個人要學習的課題。
例如:我是高支配低表達的自然領導特質,我最自然的領導風格可能是權威的/決斷的,最自然的溝通方式可能是告訴者/權威者,但是不是最有效的領導風格?不是。要看情境以及工作的複雜程度而定。如果工作我可以個人獨立完成,最適合我個人自然的領導風格,但要負責一個複雜的事業,需要許多能幹的人一起參與,如果只發揮自己的自然領導風格,可能就會遇到障礙。我可能要改變成為一個諮商型或是共識型的領導者,因此,我必須要學習了解其他特質的人,學習與他們相處,得到我想要的結果。即便是我改變了我的自然風格,讓我感覺到壓力,也得去改變。

